昌乐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乐语办字〔2015〕11号
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直党政机关、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各单位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1.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各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明确要求,采取措施,努力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各单位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3.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各单位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认真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2017年下半年通过山东省对我县国家三类城县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工作。
2.推广普及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情况进行培训。”我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凡是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在驻地城县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之一。
三、工作措施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该项工作作为我县推普的中心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加强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测评估。将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检测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工作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及其检查办法,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3.推进我县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坚持以各单位为基础,带动全县人民一起做好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工作。
4.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
5.做好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要强化责任。各单位主动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各部门学习、宣传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的经验,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尽快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并抓好落实。县语委办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通报。
昌乐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5日
昌乐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