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的称谓也不完全一致,有的称之为肢体障碍,还有的称之为肢体缺陷,应该说,这几个名词所代表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但我把他们当作含义相同的术语。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它的定义和肢残儿童的身体心理特点。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1.有关的名词术语
按照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公布的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分为四类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可以更通俗地表达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以四肢为主的、包括感知和运动障碍在内的功能障碍。
3.肢体残疾的分级
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把肢体残疾分为四级,具体指标见表2~3~1。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4.几点说明
(1)在分级上还可以从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来评价,在没有实施康复措施时,以能够实现以下八项的能力作为判断的标准,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这八项是: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各级标准如表2~3.2所示。
(2)按照肢体残疾的形成原(病)因,可以把它分为12类,即:
A.脑性瘫痪。它又分为痉挛型、手足徐动型和共济失调型。